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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疫苗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疫苗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食药监安[2007]11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疫苗生产监督管理,切实保证疫苗生产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血液制品疫苗生产整顿实施方案(2007)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1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订了“吉林省疫苗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附件1),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本地区疫苗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07年5月1日前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附件1:吉林省疫苗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附件2:疫苗生产检查要点

  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吉林省疫苗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疫苗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疫苗生产秩序,强化监管责任,切实保证疫苗生产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血液制品疫苗生产整顿实施方案(2007)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1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强化疫苗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自律,诚信守信,严格执行药品GMP规范,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并积极探索构建疫苗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将疫苗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工作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确保疫苗驻厂监管工作到位,消除疫苗生产质量隐患,确保疫苗生产质量,避免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
  二、整顿内容
  (一)企业自查
  疫苗生产企业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针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及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疫苗生产企业自查工作应在2007年3月底以前完成,企业自查及整改情况应及时报省局与所在地市(州)局备查。
  (二)开展疫苗生产企业全面检查
  1、疫苗生产专项检查由省局统一部署,省药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工作。选派的检查组会同当地市(州)局共同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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