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修改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1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月11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30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1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房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不设区的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