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要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如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及时排除故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五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保障情况进行监测,发布监测结果,责成有问题的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监测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和网上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分办法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评分细则》实施。对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明确市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工作主管领导和负责人的;(二)未向市政府网站登记备案的;(三)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市政府网站督促,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五)互动类栏目保障中回复公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不及时,经市政府网站督促后仍不办理的;(六)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一)违反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应公开事项不予公开并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二)互动类栏目中公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年度办结率达不到60%的;(三)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年度得分达不到60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