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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赣府发〔2007〕5号 2007年2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污染源普查是“十一五”期间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开展污染源普查,对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环境状况,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加强环境监管,改善环境质量,保证环境安全,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二、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要尽快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普查工作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普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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