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粮食产销衔接。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完善与粮食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我省粮食资源优势和毗邻粤、闽、浙等粮食主销区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扩大我省粮食市场占有率。鼓励省内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为促进粮食流通,凡我省粮食运输可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按市场经济规则指导和做好粮食收购。要充分发挥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广大农民种粮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期间,国家指定收购企业要按照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要求,挂牌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十八)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从2006年起,全省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达到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价收购预案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价收购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过多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等现象。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九)加强和改善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要在全省建立起以省级储备粮为基础、市县级储备粮为补充,储备轮换与购销经营相结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储备调节机制和粮食安全保障体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落实责任,依法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各市县也要加强对市县级储备粮的严格管理。
(二十)做好政策性用粮供应工作。要继续做好军粮供应、受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供应工作,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要加强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妥善解决其人员、编制、经费问题。
五、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