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扶持政策措施
(一)拟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发改部门优先办理立项核准或报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二)改制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的方式。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待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同级政府将土地出让纯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并作为国有资本金。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在四年内全部付清,即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缴纳20%,第四年缴纳40%。
(三)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它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拟上市公司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四)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3年内减半征收。
(五)从2006年起,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六)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发改、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然后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并入国有股折股范围。
(八)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引进的人才,在落户、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九)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控股公司因历史遗留的债务担保问题致使债务规模偏大,影响企业进入上市程序,或对上市申报构成重大技术、法律障碍的,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当事人,就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十)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按照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我市数额的1.5‰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的1‰给予奖励。奖金的分配,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低于奖励总额的40%,其他人员不高于60%。以上奖励资金按纳税渠道由同级财政列支。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经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