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容量
第十条 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2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面│5000M2以下 │5000M2<=S<15 │1500M2<=S<30 │30000M2 │
│积 │ │000M2 │000M2 │ │
├───┼────┬────┼────┬────┼────┬────┼────┬────┤
│控制指│未建成区│建成区 │未建成区│建成区 │未建成区│建成区 │未建成区│建成区 │
│标 │ │ │ │ │ │ │ │ │
├───┼─┬──┼─┬──┼─┬──┼─┬──┼─┬──┼─┬──┼─┬──┼─┬──┤
│用地类│建│容积│建│容积│建│容积│建│容积│建│容积│建│容积│建│容积│建│容积│
│型 │筑│率 │筑│率 │筑│率 │筑│率 │筑│率 │筑│率 │筑│率 │筑│率 │
│ │密│FAR │密│FAR │密│FAR │密│FAR │密│FAR │密│FAR │密│FAR │密│FAR │
│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
│ │D(│ │D(│ │D(│ │D(│ │D(│ │D(│ │D(│ │D(│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30│1.5-│22│1.3-│25│1.3-│22│1.2-│25│1.3-│22│1.1-│25│1.5-│
├─┼─┼─┤2.0 │-3│2.2 │-2│1.8 │-3│2.0 │-2│1.6 │-3│1.8 │-2│1.8 │-3│2.2 │
│居│多│20│ │2 │ │8 │ │0 │ │8 │ │0 │ │8 │ │0 │ │
│住│中│-3│ │ │ │ │ │ │ │ │ │ │ │ │ │ │ │
│建│高│0 │ │ │ │ │ │ │ │ │ │ │ │ │ │ │ │
│筑│层│ │ │ │ │ │ │ │ │ │ │ │ │ │ │ │ │
│ ├─┼─┼──┼─┼──┼─┼──┼─┼──┼─┼──┼─┼──┼─┼──┼─┼──┤
│ │高│22│1.8-│28│1.8-│20│1.8-│23│1.8-│20│1.6-│23│1.8-│20│1.6-│22│2.1-│
│ │层│-2│3.0 │-3│3.0 │-2│2.8 │-2│3.0 │-2│2.8 │-2│3.0 │-2│3.0 │-2│3.5 │
│ │ │5 │ │0 │ │5 │ │8 │ │5 │ │8 │ │2 │ │8 │ │
├─┼─┼─┼──┼─┼──┼─┼──┼─┼──┼─┼──┼─┼──┼─┼──┼─┼──┤
│一│多│22│1.2-│30│1.5-│20│1.0-│25│1.2-│20│1.0-│28│1.2-│20│1.6-│25│1.5-│
│般│层│-3│1.9 │-3│2.2 │-3│1.8 │-3│1.9 │-3│1.8 │-3│1.8 │-3│3.0 │-3│2.1 │
│办│ │0 │ │5 │ │0 │ │5 │ │0 │ │5 │ │0 │ │5 │ │
│公├─┼─┼──┼─┼──┼─┼──┼─┼──┼─┼──┼─┼──┼─┼──┼─┼──┤
│建│高│22│1.8-│30│2.0-│20│1.6-│25│2.0-│20│1.5-│25│2.0-│20│1.0-│25│2.3-│
│筑│层│-3│3.8 │-4│4.5 │-3│3.5 │-3│4.5 │-3│3.5 │-3│4.5 │-2│1.8 │-3│5.3 │
│ │ │5 │ │0 │ │0 │ │5 │ │0 │ │5 │ │8 │ │2 │ │
├─┼─┼─┼──┼─┼──┼─┼──┼─┼──┼─┼──┼─┼──┼─┼──┼─┼──┤
│宾│多│20│1.2-│25│1.4-│20│1.2-│25│1.2-│20│1.2-│25│1.2-│20│1.2-│20│1.2-│
│馆│层│-3│1.9 │-3│2.1 │-3│1.8 │-3│2.0 │-3│1.8 │-3│1.8 │-3│1.8 │-3│2.1 │
│酒│ │0 │ │5 │ │0 │ │5 │ │0 │ │5 │ │0 │ │5 │ │
│店├─┼─┼──┼─┼──┼─┼──┼─┼──┼─┼──┼─┼──┼─┼──┼─┼──┤
│单│高│22│1.8-│25│2.0-│20│1.8-│20│1.8-│20│1.4-│20│2.0-│20│1.8-│20│2.0-│
│元│层│-3│3.5 │-4│4.5 │-3│3.8 │-3│4.0 │-3│3.5 │-3│4.0 │-2│3.8 │-3│4.4 │
│式│ │5 │ │0 │ │0 │ │5 │ │0 │ │5 │ │8 │ │2 │ │
│办│ │ │ │ │ │ │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 │ │ │ │ │
│室│ │ │ │ │ │ │ │ │ │ │ │ │ │ │ │ │ │
│建│ │ │ │ │ │ │ │ │ │ │ │ │ │ │ │ │ │
│筑│ │ │ │ │ │ │ │ │ │ │ │ │ │ │ │ │ │
├─┼─┼─┼──┼─┼──┼─┼──┼─┼──┼─┼──┼─┼──┼─┼──┼─┼──┤
│商│多│30│1.6-│30│1.6-│25│1.4-│25│1.8-│20│1.4-│20│2.0-│20│1.8-│20│2.0-│
│业│层│-4│2.2 │-4│2.5 │-3│2.0 │-4│4.0 │-3│3.5 │-3│4.0 │-2│3.8 │-3│4.4 │
│建│ │0 │ │5 │ │5 │ │0 │ │0 │ │5 │ │8 │ │2 │ │
│筑├─┼─┼──┼─┼──┼─┼──┼─┼──┼─┼──┼─┼──┼─┼──┼─┼──┤
│ │高│30│1.8-│30│2.0-│25│2.0-│25│1.5-│25│1.3-│28│1.5-│25│1.5-│25│1.5-│
│ │层│-4│3.0 │-4│3.5 │-3│4.0 │-4│2.5 │-3│2.0 │-4│2.8 │-4│2.4 │-4│2.7 │
│ │ │0 │ │5 │ │5 │ │0 │ │5 │ │0 │ │0 │ │5 │ │
├─┼─┼─┼──┼─┼──┼─┼──┼─┼──┼─┼──┼─┼──┼─┼──┼─┼──┤
│商│多│25│1.4-│30│1.8-│25│1.3-│28│1.5-│25│1.2-│25│1.3-│20│1.2-│25│1.5-│
│住│层│-3│2.1 │-3│2.5 │-3│1.8 │-3│2.0 │-3│2.8 │-3│2.0 │-3│1.8 │-3│2.5 │
│综│ │2 │ │5 │ │0 │ │5 │ │0 │ │5 │ │0 │ │5 │ │
│合├─┼─┼──┼─┼──┼─┼──┼─┼──┼─┼──┼─┼──┼─┼──┼─┼──┤
│楼│高│25│1.8-│30│2.0-│20│1.8-│25│1.8-│20│1.8-│25│1.8-│20│1.8-│25│2.0-│
│ │层│-3│3.2 │-3│3.5 │-3│3.0 │-3│3.5 │-3│2.8 │-3│3.5 │-3│4.0 │-3│4.2 │
│ │ │0 │ │5 │ │0 │ │5 │ │0 │ │5 │ │0 │ │2 │ │
├─┼─┼─┼──┼─┼──┼─┼──┼─┼──┼─┼──┼─┼──┼─┼──┼─┼──┤
│工│低│40│0.9 │45│1.0 │40│0.8 │40│1.0 │40│0.8 │40│1.0 │40│0.8-│45│0.8-│
│业│层│ │ │ │ │ │ │ │ │ │ │ │ │ │1.0 │ │1.2 │
│建├─┼─┼──┼─┼──┼─┼──┼─┼──┼─┼──┼─┼──┼─┼──┼─┼──┤
│筑│多│35│1.5 │40│1.8 │30│1.3 │35│1.4 │30│1.2 │35│1.4 │35│1.2-│40│1.2-│
│(│层│ │ │ │ │ │ │ │ │ │ │ │ │ │1.6 │ │1.6 │
│通│ │ │ │ │ │ │ │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 │ │ │ │ │ │
│厂│ │ │ │ │ │ │ │ │ │ │ │ │ │ │ │ │ │
│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低│35│0.9 │35│1.0 │30│0.8 │32│1.0 │28│0.8 │32│1.0 │40│0.8-│45│0.8-│
│通│层│ │ │ │ │ │ │ │ │ │ │ │ │ │1.0 │ │1.2 │
│仓├─┼─┼──┼─┼──┼─┼──┼─┼──┼─┼──┼─┼──┼─┼──┼─┼──┤
│库│多│30│1.4 │35│1.5 │28│1.2 │32│1.4 │28│1.2 │32│1.4 │35│1.2-│35│1.2-│
│ │层│ │ │ │ │ │ │ │ │ │ │ │ │ │1.5 │ │1.5 │
├─┼─┴─┴──┴─┴──┴─┴──┴─┴──┴─┴──┴─┴──┴─┴──┴─┴──┤
│公│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
│共│ │
│绿│ │
│地│ │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商住、商办等)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3《开放公共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 开放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 │
│ │的建筑面积(M2) │
├────────────────────┼────────────────────┤
│<1.3 │2.0 │
├────────────────────┼────────────────────┤
│1.3~2.4 │2.4 │
├────────────────────┼────────────────────┤
│2.4~3.5 │2.8 │
├────────────────────┼────────────────────┤
│3.5~4.0 │3.2 │
├────────────────────┼────────────────────┤
│>=4.0 │4.0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C值C4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 任一方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c 以净宽度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
地面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
d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e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f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g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的实际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a 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
b 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到+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c 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第四章 工业区规划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或少占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分利用荒地或劣地。
第十七条 一类工业区
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也可与居住区混合布局。
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近邻布置,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内经批准,可建少量单身宿舍,其用地计入工业用地内。
第十八条 二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十九条 三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二十条 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地内,建设工程建筑容量控制下限值,按表2执行,绿地率应不小于25%,且每一职工应有不小于1.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
第五章 居住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按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
├────────┼───────────┼──────────┼──────────┤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
├────────┼───────────┼──────────┼──────────┤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2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