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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县(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级财政或经办机构拨入的养老保险资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养老保险生活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除以上内容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生活费的发放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月申报用款申请,经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复核并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的预决算

  第十三条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根据本级本年度养老保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资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市、县(区)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预算和资金预算草案。县(区)级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预算经县(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县(区)政府批准执行;市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预算和资金预算草案,经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补充资料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是:说明和分析资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资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实个人账户,做好账户登记、划账、查询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资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参保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延发基本养老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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