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根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昆政发〔2006〕51号)规定,新征土地按每亩3万元标准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由市财政统筹管理并提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抗风险资金。
第七条 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即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直接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该账户资金月结清为零),于次月5日前划入市级财政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专户集中统筹管理。
县(区)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接收财政的补贴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向上级财政专户划缴统筹资金。除以上内容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市级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下级财政专户划缴统筹资金;接收财政的补贴收入及拨入的抗风险资金;接收统筹资金按国家规定营运获得的收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的支出户拨付资金。除以上内容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第八条 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存款利息,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资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要求,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本级养老保险本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专项筹集,专项使用,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养老保险资金的支付要根据统筹的范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生活费的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资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