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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的通知

  5.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14、15161718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
  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40条第(七)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25262728条
  二、重点检查行业和企业
  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制造加工等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及小企业。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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