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37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14、
15、
16、
17、
18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9条。
6.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83条第(七)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
40条第(七)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
25、
26、
27、
28条。
二、重点检查行业和企业
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制造加工等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及小企业。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