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82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
39条第(一)项、《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42条。
(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1.执法检查时间:9月-11月
2.主要执法内容:
(1)劳防用品配置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2)教育指导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管理制度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4)采购途径方面:从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手,了解、掌握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流入渠道,配合质监、工商部门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使用领域。
3.重点检查范围: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防护服、安全鞋(靴)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