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严格控制市级财政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的规定的通知》(昆政通〔2000〕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27号)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