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条 因水文、地质等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设计理由。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报告,再按程序报批。
未按程序审定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报告前,不得组织对设计变更部分的施工。对未按程序办理,擅自决定造成既成事实、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暂缓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部门同类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审计或财政部门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统筹平衡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提交市人大审议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和拟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资金额、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的条件: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已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具备新开工条件;贷款贴息只安排在建项目,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付息清单。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