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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县(市)区项目或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市级不再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四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理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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