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县(市)区项目或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市级不再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四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理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