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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资金落实情况;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明确用地规模,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不同行业,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建筑面积的10%。

  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政府出资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三章 适当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贷款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工程建设期。

  第二十条 采取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涉及县(市)区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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