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点;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