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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点;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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