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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市级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确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

  (三)对县(市)区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投入。

  第七条 根据政府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本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凡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应达到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深度;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章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超过总投资30%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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