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确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
(三)对县(市)区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投入。
第七条 根据政府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本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凡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应达到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深度;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章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超过总投资30%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