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