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粮监〔2007〕23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
现将《2007年上海市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7年上海市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附 件:
2007年上海市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本市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2007年本市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和《
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范围
各区(县)辖区内的粮油经营企业(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和转化用粮企业。
原则上各区(县)检查对象不得少于全部统计对象的15%且不得少于5户。
检查对象的选取可侧重对本区域影响较大的,常规工作存在问题较多的,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以及其他认为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粮食经营者粮食有无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