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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样张见附件。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企业非法人用人单位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交公司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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