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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附件:1.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管理办法

  2.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1:
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6年4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不含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

  二、学业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1.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

  2.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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