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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2007)

  (一)奖励资金的安排: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对各部门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的奖励。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争取资金的奖励具有以奖代补的性质,奖励资金只能用于申请上级资金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
  (三)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市财政部门(会计委派站)对各奖励单位的奖励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杜绝和正常经费混合使用。
  (四)年度检查:每年市政府将组织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单位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超出使用范围的除收回奖金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收回奖金、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奖励的基数设定
  在计算奖励基数时,主要应考虑争取资金单位的努力程度,是否与我市特定工作在全省的情况相适应,是分配性资金还是竞争性争取资金等因素,在此前提下依照下列情形计算基数:
  (一)竞争性争取的资金以全省平均数为基数,没有全省平均数的以上年数或年度目标数为基数(以较高的数为基数);
  (二)政策分配性资金以分配计划为基数,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奖励比例给予奖励;
  (三)争取的返还资金,上级规定有返还比例的以该比例为基数,没有返还比例的以上交数为基数;超出以上基数的按照有偿、无偿资金的性质予以奖励;
  (四)其他偶然性争取的资金,数额较大的根据努力程度和成效大小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
  六、奖励的比例
  (一)竞争性争取的无偿资金:超出基数的按照5‰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竞争性争取的有偿资金:超出基数的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争取政策分配性资金,超出分配计划额度的,按照上述奖励比例减半执行。
  (四)超出奖励基数但争取的资金绝对额过小(低于100万元)的单位和部门,对其奖励时可根据努力程度和成效大小等综合因素适当提高奖励比例。
  七、其他规定
  (一)对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两个综合服务部门的规定。对市发改委的奖励,按照全市项目资金的总量计算;对市财政局的奖励,按照全市社会事业类资金的总量计算。依据奖励基数设定的原则核定对上述两个综合部门的奖励。上述两个综合部门的奖励总量,指在社会事业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争取过程中其提供全部和部分服务的(包括信息的提供、项目的审批上报、协调关系等过程),未提供服务的资金不计算其内;某部门单独争取的资金,上述两个综合部门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的,只对争取单位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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