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
为鼓励各单位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的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竞争、成效突出的原则;
(三)以奖励竞争性争取资金为主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一)奖励争取资金的范围
通过努力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各项资金。
(二)不予奖励的内容
1.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
2.垂直部门用于自身建设的资金;
3.上级已有明确的分配标准、计算公式等纯政策分配性资金,政策分配性资金在分配额度计划内及类似资金;
4.低于全省平均数或低于全省平均位次的;
5.同类资金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低于上年度争取资金的(如果政策变化按变化比例核准);低于上年度资金占全省比例的;
6.争取的资金与我市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且又低于应争取到资金数量的;
7.争取上级返还资金,在返还比例数内的不予奖励;没有规定比例的,上交数以内的不予奖励;
8.已按照一事一议或其他形式奖励的,年度奖励时不再重复奖励;
9.在执行申报时不能提供有效资料证明是竞争性资金的,且年度考核时有关部门又不能分清资金性质的,按照分配性资金认定不予奖励。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即不予奖励。
(三)奖励对象:市直各部门。
三、奖励的申请上报
年底前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目标办报告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书面情况,并附每笔资金的依据(资金到帐单复印件、资金批文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资金性质的有关资料)。各单位申报后由市政府目标办牵头,协调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对各单位申报的资金进行统一核实。市财政局对全市各单位事业类资金提出资金性质的意见(是竞争性争取资金或政策性分配资金以及其他因素),市发改委对全市各单位项目类资金提出资金性质的意见;目标办协调汇总后提出认定结论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最终审核批准。
四、奖励资金的安排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