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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六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利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消防支队和自来水公司组成。

  第七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明确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预测预报

  第八条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及饮用水源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市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十条 各区、市、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第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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