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科技、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幅度。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向环境保护倾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三、强化责任,完善机制,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一)强化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意识,严格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每年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明确环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限和责任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定期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半年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年终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完不成目标的要追究责任。评先创优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降低率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机制。建立环境保护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对环境工作的协调和领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对环境保护履行情况的监督。
(三)严格环境管理。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市政府将向各县(市)、区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考核。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标准,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污。
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以总量控制为目标,坚决防止突破总量上项目的行为。要规范各类工业聚集区的建设,对在建、拟建的工业聚集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园区项目环保标准,必须规范进入园区的企业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道路。对出境河流断面水质严重超标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排放污水项目的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境保护工程,坚决杜绝先投产主体工程,再补建环境工程的行为,保证“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