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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环境质量比2005年有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控制在6.02万吨,比2005年下降21.25%,其中,海河、黄河流域COD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36、0.66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5万吨,比2005年下降16.1%。主要河流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本市市区和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本市市区和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平均达到85%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本市市区和各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
  1.全力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按照新乡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和创建规划要求,稳步推进创建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末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
  2.继续推进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巩固已经取得的结构调整成果,防止已经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国家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要求,2007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应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普查,2007年8月底前关闭淘汰完毕。
  3.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饮水安全和河流水质达标。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新乡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和规划,按照国家要求,坚决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对已有的要坚决取缔,严防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河流出境断面必须达到规定的指标。切实加强卫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卫河流域各县(市)、区应采取综合措施削减污染负荷,降低污染物浓度。必须挖掘我市水利资源的潜力,加强对全市河流湖库调度,千方百计提高主要河流常年径流量和生态用水量。要深化造纸、酿造、化工、制革、食品加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按照总量控制和地表水水质要求,通过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对排放污水进行深度治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实现。
  4.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二氧化硫控制,编制并实施燃煤电厂脱硫规划,2010年年底前,所有现役燃煤电厂必须建成脱硫设施,并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二氧化硫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凡未配置脱硫设施的电厂一律停止生产。按照水泥工业建设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和规范建设水泥粉磨站,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和生产。按照生产与消耗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规划采、碎石企业建设,控制资源消耗,防止粉尘污染和生态破坏。2007年6月底前,辉县市、卫辉市完成采、碎石企业群区规划、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环保、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在用车辆尾气达标率,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通过年度安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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