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7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管理秩序的通告
(呼政发[2007]5号)
为确保2007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春运期间(2月3日至3月14日),公路客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严禁超员载客和超速行驶。
二、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凡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卸客分载,及时联系转运,并自行承担分载费用。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7日;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并由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车辆两次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除罚款外,扣留车辆至春运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