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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4.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报预警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完善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时限和程序,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把工作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健全与主流媒体信息沟通机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加强预警信息通报,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和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应急管理机构许可或按照其指令,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等现代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5.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密切跟踪研究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学习交流在灾害预防、紧急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五、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16.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和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逐步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明确事故责任,依法依纪做好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和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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