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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1.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分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应急资金,对规划布局内的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物资保障等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应急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国家、地方、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为加强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电力、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与更新维护提供保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加大科技对应急管理的支持力度,积极利用科技创新成果提高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效率。鼓励和支持发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对相关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研究给予支持,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
  四、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12.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的原则,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并登记备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尽快消除,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地域、行业和基层单位,要加强实时监控,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13.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完善监管手段。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活动,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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