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处置本辖区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各分管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分管副市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任务和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根据《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统一称为应急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应急办),明确人员编制,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和专门人员,承担本辖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职责,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市各专项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应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并确定联络方式,报送市应急办备案。
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要明确其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负的责任,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承担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协调联动,强化职责,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自在本地区及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
6.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编制本地应急管理预案和本部门牵头编制的预案,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编制完善应急预案,以构建覆盖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于2007年3月底前编制或完善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完成后10日内报市应急办备案。要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对预案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练,促进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责任区域内有关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落实的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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