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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2007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四)集贸市场和主次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筑物楼道内等有人员生产、生活的相对密闭空间;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城管、供销社、工商、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
  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地点进行销售,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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