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2007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2007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新政[2007]2号)


  为了让市民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春节,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防止环境污染, 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春节期间本市市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允许
  销售时间为2007年2月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至2007年3月5日(正月十六)。零售网点具体布设方案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供销社按照确保安全、维护市容的原则另行确定。
  二、烟花爆竹实行定时燃放。允许燃放时间为2007年2月1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07年3月5日(正月十六)。
  三、新乡市日杂废旧物资公司负责本市市区零售网点的统一供货,其所批发的烟花爆竹应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并向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件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件从规定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并应当按规定设专柜销售。
  四、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城管局和市供销社出具的书面定点意见,由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颁发《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为方便办理零售许可证件,有关单位定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2月13日在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位于市胜利大街中段广发银行北口院内)联合办公。办证咨询电话:2197338,2219521。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储存重要物资仓库200米区域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