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开展平原“四荒”宜林地造林使用权拍卖。对平原地区承包责任制没有落实、多年未造林的四旁宜林地、荒沙荒丘、荒滩、废弃窑场以及关停破产企业的闲置土地,要尽快进行资源盘点整合,组织民主评估后进行发包或公开拍卖造林使用权。仍由集体经营的林网或成片林木,要进行评估拍卖,林木股权优先向造林大户有偿集中。
(六)保护和推进林木交易行为。要在林木经营中引入市场机制,运用林木流转增益盘活森林资源。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开展试点,选择条件成熟的林区,建立活立木交易市场,并配套完善林木价值评估体系,落实林木产权变更登记制度,使林木产权按市场规则进行有序流转。实行股份改制的集体林地也可上市流转,按股份分配流转增益。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群众无争议的,要予以补充登记。
(七)切实做好林木林地确权发证工作。在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林地勘验登记和确权发证工作要及时跟进,力争改革到位一处,登记发证一处,确保每宗林地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为森林采伐、补偿、抵押、转让等建立可靠的基础信息。
(八)还权于民,落实政策,明确责任。
1.放活经营权。农民可以按照市场需求,依法自主决定林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
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所有者有权依法对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出租、入股、抵押、转让,对其经营的林木享有依法开发利用权。
3.保障收益权。产权落实后,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责任山的收益,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后,归农户所有。要严格执行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政策,严禁向林业经营者随意收取费用、摊派款项。
4.落实征占用林地和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在承包期内发生征占用林地情况时,其林木补偿费要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协议比例分成。经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的,国家拨付的管护费、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要按有关规定直补给公益林经营者。
5.明确各项责任。要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规范林业承包行为。落实产权后,自留山、责任山都要制作清册,所有承包林地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依法确定承包期限,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发包双方保护林地林木、荒山造林、森林经营和迹地造林更新、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坚持村民自治和民主议事,无论采取那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