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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重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经营的商品林木和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国家和省划定的公益林、国有林木和林地不纳入改革范围。设定抵押权未解除、权属争议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和林地,应积极做好调处工作,在抵押权或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暂缓进行改革。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明晰产权
  1.自留山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2.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面积、四至不清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继续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3.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自留山和责任山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经济组织应得大头;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给其他经营主体的,造林者分成比例应得大头。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归农户。
  (二)推行林业经营股份制。除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外,由集体经营的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木要进行林权股份改制,通过林木折股的方式明确村民个人的林权比例,使村民均等持有林权股份和参与管理的权力,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林权股份具有林木采伐收益权、林地开发利用参股权和经营利用收益分配权。实行股份制的林地可以由集体继续统一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所得收入按股份进行分配。
  (三)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对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大户承包方式进行完善,可以将集体所有的林木评估作价,由林地承包者一次性购买。也可以对集体现有的林木进行折股平均分配,引导村民通过股权有偿转让的方式,使林权股份逐步向林业承包大户集中。
  (四)组织开展荒山荒地第二轮承包。凡是八十年代林业“三定”后未进行造林绿化的荒山荒地,要进行资源整合,按流域或造林小班设计为单元,面向村民公开发包,村民有优先承包权,也可向社会公开拍卖造林使用权。承包或拍卖的荒山荒地造林使用权原则上达30-70年,并限期绿化。对山区人口迁移后无人耕种的撂荒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村委会组织造林,当地村民无力造林绿化的,可依法进行流转,向造林大户发包造林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造林或面向社会拍卖造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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