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落实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费总额6-8%的规定,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年内,各县(市)、区及各建制乡镇要完成所有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全市部队11种个人防护装备、举高类消防车辆、抢险救援车、普通装备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100%、80%、100%、100%,装备配备向智能化、高科技转变。购置大吨位泡沫水罐两用消防车1台,高喷消防车1台、更新普通消防车或抢险救援车10台,增添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特勤器材和抢险救援器材,尽快缩短与部颁标准的差距。2007年,新乡县开始组建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并完成征地任务,凤泉区消防站新建营房基建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牧野区完成消防大队改造任务,新区特勤消防站完成基本建设投入执勤。全市新增市政消火栓500个,其中市区新增300个,新乡县新增20个,凤泉区新增5个,其他县(市)分别增建30个。城建、规划、供水、市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城区新建、扩建、旧城区路网管网改造中,确保市政消火栓一步到位,不欠新帐,全面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三、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消防工作特点,定期研判火灾形势,及时部署开展对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惩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要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省政府挂牌督办的7处重大火灾隐患,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和“两级三方捆绑责任制”。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各种强力措施,确保6月3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建、文化、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治理合力,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机构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推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制度,依法整顿中介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厨房灭火设备等新产品、新技术。在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推广使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等先进防范技术,落实公共场所阻燃制品防火阻燃标识明示制度。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重点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纳入监控网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对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要重处重罚,确保安全。
四、深化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夯实社会消防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