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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对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三)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四)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其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被监管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隶属关系,上级单位负责督促下级单位;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无上级的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内的无上级单位,由本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
  第十一条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被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综合考核的具体内容由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被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以及保障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的制度措施;
  (二)督促被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协助被督促单位整改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
  (三)根据被督促单位的特点,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四)掌握被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五)每年对被督促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工作;
  (六)建立督促工作专门档案。
  负有督促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被督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督促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消防安全事项。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存在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依法查处外,可以书面告知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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