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令
(第112号)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
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