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是否针对不同的欠款对象、欠款性质,分门别类地采取了强有力的清收措施。
1.是否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借款偿还责任进行了认定。
2.是否已对赖债的干部职工果断采取了“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措施。
3.是否已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担保还款的款项做出了资金安排并采取了实际行动。
4.对达不到申请央行票据兑付条件的困难农村信用社,是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20号文件要求,开展了以政府优质资产置换因行政原因形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
5.当地法院是否加大了对农村信用社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债权案件是否按自治区的要求,给予了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的减交、缓交、免交等优惠支持。
6.人民银行、银监机构是否对“赖债户”、“钉子户”采取了金融制裁措施;法院、工商、税务、车管、房产、出入境等部门是否采取了限制其购车置产等联合行动。
7.农村信用社自身是否切实采取了清收不良贷款和控制不良贷款“边清边冒”的有效措施。
(六)宣传工作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重视宣传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是否按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七)信息反馈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及时掌握清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研究解决。
(八)扶持政策是否到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2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二、时间安排
在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攻坚工作期间,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进行4次督查,每季度2次,切实督促各市、县(市、区)扎实抓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确保清收工作取得成效。时间大体安排如下:
第一次督查:2007年春节前。
第二次督查:2007年3月初。
第三次督查:2007年4月中旬。
第四次督查:2007年6月初。
具体日期由各督查小组另行通知。
三、督查小组及督查区域
第一组:南宁市、崇左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