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奠定坚实基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进行督查。为做好督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内容
督查组将围绕自治区主席陆兵、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郭声琨在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要求,对各市、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和清收成效进行全面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集中学习了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尤其是陆兵主席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郭声琨常务副主席的重要讲话要求;是否将会议精神层层传达贯彻。
(二)组织领导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成立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
(三)部门职责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将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到财政、税务、工商、建设、国土、房管、法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人民银行、银监机构、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目标任务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及时制定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是否将清收不良贷款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各部门、单位和清收工作组;是否明确清收时间。
(五)清收措施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