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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二、划分保护区的依据及程序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要组织所辖区域内市、县(包括县级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新核定、修改和划分工作。

  1、对以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程序

  对以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市、县(包括县级市、扩权县),首先由县级环境保护局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分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本市市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分方案,并审核、汇总各县政府提出的保护区划分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程序

  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县(包括县级市、扩权县),由县级环境保护局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设区市和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的设区市,由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级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工作及时间要求

  1、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要充分认识划分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抽调专门人员,制定计划,精心安排,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尽快完成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修改和划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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