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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实施意见

  四、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的,应按照《证券法(200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尽快予以规范。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完善防范预警机制,确保打击证券非法活动取得实效

  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和预警机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优势,引导群众增强识别能力,强化法制意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使非法证券活动无机可乘、无隙可钻。

  (一)宣传部门要指导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查处工作,深入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及严重危害,广泛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

  (二)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快速反应机制。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形式,公布证券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和各地级市政府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多渠道搜寻非法证券活动线索。对于举报线索,证券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及时调查,依法认定,严肃查处,确保对非法证券活动露头就打,决不推诿观望而养痈遗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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