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夏证监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证券活动;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辖区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三、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
国办发[2006]99号文件明确指出,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为了落实对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的职责,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自治区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对非法证券活动的尽早发现、及时调查和高效查处。
(一)明确分工。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及查处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及时查处和取缔非法证券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并在非法证券活动查处过程中维护现场秩序;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二)实行举报处理首负制。证券监管和工商管理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实行“谁首先接到举报、谁首先负责处理”的原则,依照证券管理和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证券监管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三)证券监管、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共同查处和取缔非法证券活动。对于情况复杂的重大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报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协调案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处理。
(四)建立重大非法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和重大线索移交制度。证券监管、工商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通过案件移送和重大线索移交等方式,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发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立案侦查。
(五)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协助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协助;需要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的,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认定。
(六)证券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在对非法证券活动实施现场调查取证和取缔等执法措施时,需要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予以支持,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