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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07]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进一步做好我区的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相关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在我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有: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务必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非法证券活动,切实维护全区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的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高级法院、检察院、证监局、公安厅、工商局、金融办、银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决定和部署,研究制订全区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协调解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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