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资金申请
各市、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部门,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需报送以下资料:
1.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
2.各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入账证明材料;
3.各市、县(市、区)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预算指标通知单、拨款单、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附上述相关材料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提出申请。第一次申报时还须报送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正式文件。
(二)补助资金拨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分上、下半年两次下拨,其中,上半年按本年度的50%预拨,下半年按各统筹地区制度实施开展和督查考核情况核拨。上半年补助资金于5月底前预拨,下半年补助资金于年内尽早核拨,并于下一年预拨补助资金时按上年实际参保人数进行清算调整。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地方补助资金,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中专账核算管理。在收到省财政厅相关经费文件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一)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的行为,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立即纠正外,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将酌情采取暂停或终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
1.虚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
2.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
3.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移作他用的;
4.未能按时准确上报有关报表及资料的;
5.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
(二)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适时组织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