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7〕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略)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浙江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为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来源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城镇居民(不包括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下同)医疗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的原则,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按统筹地区(不含宁波)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城镇居民人数给予补助。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采取按地区分类分档补助的办法。从2007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其他财政实行“两保两挂”地区的实际参保城镇居民,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补助;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确定的经济强县(市)及非“两保两挂”市的实际参保城镇居民,给予每人每年12元的补助;对其他县(市)的实际参保城镇居民,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补助。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申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