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经费的范围需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中的列项要求。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收入。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七条 申请认定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简介;
(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详细情况;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及情况简介;
(五)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
(八)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九)其他相关的认证材料(如:ISO、QS、3C、GMP、环保等)。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技术产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滨海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委组织认定小组每两年进行复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在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的指导工作,并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