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的,暂缓拨付后期扶持资金中的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扶持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报账制是指县以下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集中核算并统一支付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报账时应附的材料:项目建议书(报告);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预付资金审批表、项目施工进度报告、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等;项目承建(实施)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须提供正式招投标的各项资料;报账申请单和合法有效的支出凭据,须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条 项目扶持资金报账时应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报账的具体程序、要求和办法由各地在实施细则中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绩效考评通报制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后期扶持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