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扶持资金决算应当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效益评价、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三条 年度直补资金的结余和已完工的项目扶持资金的结余,全部纳入下年度项目扶持资金预算,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使用。
年度未完工的项目扶持资金的结存,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包括直接补助支出(以下简称直补支出)和项目扶持支出。
(一)直补支出是指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的支出。
(二)项目扶持支出包括基础设施项目支出、生产开发项目支出、科技推广项目支出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基础设施项目支出是指用于解决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所必须的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地方交通、社会福利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供电设施、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的支出。
生产开发项目支出是指用于扶持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及二、三产业的补助的支出。
科技推广项目支出是指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开展实用技术、技能培训等费用支出。
经批准的其他支出是指经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中直补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中的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须在当地开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专户产生的利息计入项目扶持资金本金,实行统一管理。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市、区),可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对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拨付的后期扶持基金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后期扶持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后期扶持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扶持资金足额拨付到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开设的项目扶持资金专户,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足额拨付给当地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