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扶持对象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六条 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七条 扶持方式: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人口,能够核实到人的,原则上应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以下简称直补),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直补之外的扶持资金实行项目扶持(以下简称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年度的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核定的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将中央和省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给各市、县(市、区)。
第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内,根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具体预算(格式详见附件1),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算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各地报送预算时应当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本地区移民基本情况、下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前3个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预测等。
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后期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审批后的年度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审批后的年度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年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后期扶持资金支出决算,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2、3),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