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7〕5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根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安排的后期扶持基金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等。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标准、期限及方式
第四条 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的有关规定,由省核定到县(市、区),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一经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进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